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08〕24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了《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按照《指南》获取信息,并以此查阅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自2008年5月1日起,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查阅。
一、公开内容
1、科技概览
2、公开目录
3、公开制度
4、职能介绍
5、领导信息
6、人事信息
7、规划计划
8、权责清单
9、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10、财政预决算
11、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政府采购
13、科技计划管理
14、建议提案办理
二、科学技术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科技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安阳市科技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0372—3665595。
传真号码:0372—3665503。
通信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33号。
邮政编码:455000。
电子邮箱:ayskjjbgs@163.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两种形式:其中政策法规类、消息类、公告类、网上办公类政府信息在本机关的网站上予以公开,网站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查阅。(安阳科技网网址为:http://ayskjj.anyang.gov.cn/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自政府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本机关在网上公开的信息,留存期限将根据信息类别有所不同: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永久保留,项目指南类信息保留到截止期后一周,其它信息,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网上不再保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安阳科技网”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报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安阳市科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安阳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监督电话:0372-3665595/0372-3665510。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833号 邮政编码:455000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