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林委员:
您提出的第413号“关于在我市建立炭材料产学研机构中试科技创新基地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设炭材料中试基地的建议对推动安阳市新材料领域的发展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是一项非常好的提案。现将我们关于中试基地方面的工作做简要汇报:
一、政策体系建设
为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高校的意见后,2022年10月印发《安阳市中试基地建设推进方案》和《安阳市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科创办〔2022〕2号)。
《安阳市中试基地建设推进方案》提出安阳市建设市级中试布局与建设思路,对市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主体、主要任务进行要求,最后对市级中试基地建设提出推进措施。
《安阳市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市级中试基地管理、申报条件与条件、考核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市级中试基地的申报流程,并对中试场地面积、设备原值、中试线、中试成果等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
(一)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方向,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支撑服务产业发展升级。
(二)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在安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以及运营中试基地的单位。
(三)具备独立的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3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或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15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10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四)中试基地研究、开发、经营管理队伍结构合理,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能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五)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成功创办或孵化2家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3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2.技术成果转化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收入到账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具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具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七)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为推动市级中试基地持续对外提供中试服务,不断提高中试服务提供的水平和能力,按照《安阳市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科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每两年进行绩效评价。目前正在起草市级中试基地绩效评价细则,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运营补贴。
二、建设布局现状
2022年安阳市新增河南省无人驾驶航空中试基地,实现了省级中试基地零的突破。以加快成果转化为目标,提高安阳市中试服务水平和能力,聚焦各县(市、区)优势产业、企业中试服务发展状况,依托产业研究院“一带六”建设模式,梯次建设,2023年安阳市首批布局建设市级中试基地13家,其中直接认定2家,同意建设11家。为引导中试基地建设的规范化和成熟化,首批布局建设的市级中试基地中新增“同意建设”模式,建设期一年后进行验收。13家市级中试基地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康复医疗、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开展中试放大与企业孵化,促进了我市创新链上下游紧密契合,助推了重点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培育。
四、下步落实举措
安阳市拥有良好的炭材料相关领域的基础,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为炭材料发展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开展中间试验,致力于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一技术应用一成果产业化”全过程无缝衔接,下阶段将在以下几方面协同建设炭材料中试基地共同努力:一是做好培育服务工作。市科技局将关注市级炭材料中试基地的培育,了解现状,“双中心”将提供人才、产学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创新资源的对接服务,在此基础上指导建设市级炭材料中试基地。二是促进良性发展。在建设市级中试基地的基础上,配合建设炭材料研究院,充分利用“双中心”资源,做好运营工作。特别地,注重对外提供中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省级中试基地的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视情况进行省级中试基地的申报。三是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目前通过对外公示市级中试基服务清单,未来利用更多新媒介、新途径向市内市外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力。同时做好中试基地建设培训工作,为提升中试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建设高能级平台打下基础。
以上是我市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方面的相关工作,也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工作落实,在此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此项工作,为我们提出批评和建议!
此复。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