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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拒绝高息高回报诱惑

发布时间:2023-08-31 17:48:26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郑重提醒: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套路贷款、套路投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活动,主动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法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合法金融 机构即金融体系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外的即社会非法金融活动。

二、 非法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一 )非法集资

定义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  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与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  不特定人群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定义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 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 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 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二)违法放贷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 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 “银行”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 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 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 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  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 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五条)

1.套路贷(含校园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 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 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 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 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 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 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 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 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金融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  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五节)包括集资诈骗 罪、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四)违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是够构成 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

(五)电信网络诈骗

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六)套路投资

利用感情、信息差异,虚构项目投资高回报,骗取受害人投 资的行为。(无明文法律规定,如保留搜集证据达到金融诈骗或非法集资量刑标准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民间借贷”法规知识普及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 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 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 (法释〔2015〕18 号)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四、温馨提示

"投资有风险、出资需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需要有承担受损风险的心理承受力和经济承受力”“承诺还本付息的投资都是诱惑”“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就举报、不要等投资受损再上访”。

 

防诈骗举报电话:110

非法集资举报电话:255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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