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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及《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9 10:51:49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以及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豫科农201820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安阳工作实际,现将《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2.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3.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报书

4.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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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豫科农2018202号)精神,市科技局将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列入我市农业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抓实、抓好这项工作,促进我市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使园区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切实发挥园区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园区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期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举措,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引领与产业集聚水平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农业园区建设坚持 “ 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 ” 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发展新型模式通过建设,形成一批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引导、示范与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集聚区,力争把园区建设成为产学研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促进农民增收的科技创业服务基地、培育现代农业企业的产业孵化基地、体制机制创新的科学发展试验基地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综合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

向,以突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以技术密集、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主要特征,以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农业,对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培育农业高科技产业,带动农民增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五条  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认定和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农业科技园区认定范围

我市范围内的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明显、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比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园区。

第八条  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条件标准

(一)区域布局科学。园区区域定位在乡(镇、办事处)及以上范围,要求相对集中成片,有一定的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功能分区,产业链明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二)产业特色明显。园区的发展定位应该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先行区和示范区,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符合区域农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主导产业数量不超过3个,要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科技含量高。园区农业科技水平要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基础条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至少拥有1个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拥有比较完善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

(四)社会经济效益高。要求综合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指标要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土地生产率高于所在县(市、区)20%以上;人均产值、人均利税高于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五)生态效益好。园区生态效益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环境(水、气、土壤)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废弃物(废物、废水、废气)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土地和水资源实现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六)运行机制新。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土地运作机制和园区管理体系及可持续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程序

凡符合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条件的,园区建设单位或专业合作组织向所在县(市)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请,填报相关材料,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材料

(一)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3);

(二)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件4);

与技术依托单位联合情况的相关材料

)其它证明材料(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对经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报单位要组织专家综合审查,最后确定安阳市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名单。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认定标准指标体系。

(二)负责农业科技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资料完善、规范(合同签订要规范:有项目负责人签名,有签订日期,有合同时效等)组织专家审查和认定工作。

(三)负责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组织和引导有关农业科技部门进入园区,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安排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园区建设;组织专家对园区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

(二)负责所在地农业科技园区有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加强科技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加强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力量的集成,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四)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初审,加强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考核等。

(五)协助农业科技园区的评估、统计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园区颁挂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二)在同等条件下,经申报,优先列入市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技活动(如技术培训、专家指导等)支持。

第十五条  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上报园区工作情况,市科技局每2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考核评估,对在农业园区年度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30%),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经过园区(基地)的申请给予两年的整改期,未申请整改的给予撤销处理。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园区资格。

第十六条  请农业科技园区认定过程中,请单位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申请。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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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培育工作,在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总体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安阳实际,加强对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二条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范围

我市范围内的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明显、经济效益比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第三条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条件标准

(一)建设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体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并运行二年以上(含二年),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三)总体规模在100亩以上,要求相对集中成片,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四)产业特色明显,符合区域农业的发展方向,要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五)科技含量高,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基础条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拥有比较完善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

(六)社会经济效益高。要求综合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指标要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土地生产率高于所在县(市、区)20%以上;人均产值、人均利税高于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七)生态效益好。生产环境(水、气、土壤)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废弃物(废物、废水、废气)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土地和水资源实现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报程序

凡符合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由基地建设单位或专业合作组织向所在县(市)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第五条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报材料

(一)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报书(附件3);

(二)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总体规划(附件4)

(三)与技术依托单位联合情况的相关材料

)其它证明材料(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第六条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对经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报项目要组织专家综合审查,最后确定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名单。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认定标准指标体系。

(二)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资料完善、规范(合同签订要规范:有项目负责人签名,有签订日期,有合同时效等)组织专家审查和认定工作。

(三)负责指导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四)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指导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二)负责所在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有关申报材料的初审

三)加强科技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加强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力量的集成,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四)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初审,加强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考核等。

(五)协助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评估、统计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示范基地颁挂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牌匾。

(二)对已确认的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承担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经申报,优先列入市级农业科技计划。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技活动(如技术培训、专家指导等)支持。

第十条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进行资格评估,对建设较好的予以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安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请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过程中,请单位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认定申请。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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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安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安科〔2023〕14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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