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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阳市进一步提高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8 17:45:34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安科2022〕25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推动全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研究制定了《安阳市进一步提高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阳市进一步提高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安阳市统计局

                                  

                                         2022年7月26日

      

安阳市进一步提高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构建一流创新生态,进一步规范支持我市重点企业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工作开展,根据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新时代区域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安发〔2021〕17号)和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相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要求,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构建产业发展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增长动能转换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逐步改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低、高企数量等制约安阳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2.转变机制。转变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采用“普惠性政策”和“存量与增量并行”方式,资金确定按标准补助,既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又体现对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性、引导性。

3.权责一致。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属于市、县(市、区)共同事权范围,各县(市、区)是推动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给予支持。

4.规范公开。制定科学规范的门槛条件和补助标准,明确政策引导方向;同时,加强公开公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主要目标

通过政策实施,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升安阳创新发展水平。同时,健全企业研发费用统计体系,推动我研发投入强度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有较大的提升。

二、主要内容

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申请补助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中研发费用数额不小于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数额,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在市域内注册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指: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按要求真实填写了国家统计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和107—2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阳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2)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企业应按征集通知要求报送研发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文件及研发经费年度预算情况。

3)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4)所在行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5)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2.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域内注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配备有稳定专业的科技服务团队。

3)参与了上年度安阳全市范围内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活动,且归集研发费用累计超过500万元。

(三)补助标准

对企业自有资金研发投入部分,依据上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以下简称“ 研发费用”)进行补助,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获得补助的2%用于奖励企业科技数据统计填报人员或团队,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奖励不到位的企业,将在下年度的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中用于奖励个人或团队的资金2倍进行扣除)。

1.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 (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2.非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对其上年度研发费用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增长部分给予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20%、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3.累计补助额,单个独立法人单位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亿元(含)最高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不含)最高补助8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不含)最高补助6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最高补助4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下最高补助200万元。

补助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上年度研发费用奖补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数,且企业加计扣除数应不大于企业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费用数。

4.对在市域内注册或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累计归集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给予奖励。单个中介机构每年累计所有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三、资金负担

企业补助资金、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奖励按照财政事权、财权划分执行。市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四、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科技负责全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拟定政策具体操作指引;会同财政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安排建议和清算建议。

财政负责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进行资金拨付、清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等。

税务会同科技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提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数据。

市统计局协助核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统计情况

(二)实施流程

    1.市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在税务局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局完成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统计工作后,开展市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工作。

1)补助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相关补助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

2)审核确认。科技部门对本辖区企业填报信息审核确认,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统计填报人员或团队奖金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奖励进行统一测算。

2.省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省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企业补助标准和金额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科技负责召集,及时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科技财政财政应负担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条件

(三)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一定年度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并按《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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