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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3-05-17 07:56:25 信息来源: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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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一、非法集资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及常见套路

1.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画饼、造势、吸金、跑路

2.非法集资活动套路: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三、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反息”之类的诱饵;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四、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1.监测预警: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2.严格准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内容。

3.广告信息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其他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4.宣传教育: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五、非法集资的处置方法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该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进行调查认定,可以采取查封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出境,责令非法集资人、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六、非法集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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