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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安科〔2022〕49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我市在近几年的工作中做了多方面的探索。2017年8月出台了《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安政办〔2017〕61号)、2020年7月出台了《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安科〔2020〕22号),积极推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和双向补贴工作。但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推行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方单位性质为高校或科研院所,不具备收费许可,没有相应的收费依据,无法开具发票,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方为在职的科研人员,没有发票,无法转账,导致共享渠道没有打通;二是管理单位对测试产品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对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及人员操作收费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三是管理单位缺乏成熟的检验检测体系或认证资质;四是管理单位未制定配套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或绩效奖励办法,无法对仪器操作服务人员给予补贴或奖励,导致仪器操作人员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为了破解约束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工作推进的难题,市科技局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和省科技厅深度沟通,经过长时间谋划,在2022年9月,出台了《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安科〔2022〕49号),通过一些新的做法,旨在打通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方和使用方之间的通道,实现科研设施和仪器达到高效共享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科研设施和仪器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离。为了破解高校、科研院所无法开具设备使用发票的问题,拥有者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提供专业服务,使用者也可以通过服务机构寻找适合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二)在共享的适用范围上更加全面。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以及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的30万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施必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拥有者自愿申报、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共享管理。为了保证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能够将所属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共享服务序列,市科技局在对各类研发平台进行绩效考核时,已将是否提供共享服务及提供服务次数和额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三)加强绩效评价并兑现奖励措施。定期组织科研设施和仪器拥有者(服务机构)开放共享服务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合格单位补贴系数为10%;不合格单位不予奖补。使用者使用共享平台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30%的补助。

三、落实举措

(一)依托科创大脑子平台建设“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二)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管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平台运营机构,负责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对接,促进重点单位的重点设备第一时间在平台备案并提供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将围绕扩大使用宣传、落实激励措施、信息数据采集、各级平台融会贯通、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附件: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